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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 正 常 ”程 序 ≠ 违 法 犯 罪
作者:许义娜律师(注册会计师 / 注册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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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审法院判决构成犯罪。一审法院判决有罪的理由其中之一,认为被告单位的操作程序“不正常”。以下是笔者从二审辩护词(共二十一节,3.5万字)摘录的一节,第四节《“不正常”程序≠违法犯罪》,该节是对一审判决“不正常”程序的理由的专门回应。该案,二审已裁定发回重审。
1、一审判决所谓的“不正常”程序,实质是政府部门指引的程序,且也是合法的程序。
《起诉书》认为A省农机局规定“必须由企业购买材料、必须安排本企业的员工为农户搭建大棚,即列入产品目录的生产企业必须向农户销售整个塑料大棚”。
《一审判决》认为“按正常程序,被告单位为农户安装塑料大棚,由被告单位向原材料经销商购买搭建塑料大棚所需材料,经销商根据被告单位实际购买材料的价款先被告单位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塑料大棚搭建完成后,被告单位向农户出售并按出售假各项农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对《起诉书》所谓的“规定”,公诉机关未能举证,子虚乌有。何况即使有,也是违法的,僭越民商法,非法干预市场主体自主经营权利。
A省大棚业务执行的是A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塑料大棚结构购置补贴申请、核实程序”的通知》A农机管[2010]40号(一审辩方举证4.1),该文规定:“安装工作由企业和农户自行商定”。
法无禁止即可为,自行商定,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当然可以委托、代理、挂靠,当然可以农户投工投劳。A省B市葡萄大棚建设在实施过程中正是采取两条腿走路的办法,一是由厂家全程施工,提供各种文件供验收,二是由厂家委托农户自行施工,厂家全程监督,最后厂家提出验收。该做法得到政府大力支持,A省农业机械局网站予以报道和推广(一审辩方举证4.2)。被告单位自2010年开始经营大棚业务,正是严格按照40号文要求操作,有部分大棚业务是与农户商定,采用农户投工投劳,委托农户采购材料聘请工班搭建大棚。
2、代理、委托、挂靠本身就属于民商法认同的正常程序。
一审法院所谓的“正常程序”只是现实中正常程序里的其中一种。同样,代理、委托、挂靠也是属于民商法认同的正常程序,法律关系受到民商法尊重与保护,法律后果归属于委托人、被代理人、被挂靠方。
3、法无禁止即可为,而不是法无规定即不可为就是犯罪。
4、是否犯罪必须只能以是否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
本案,被告单位接受农户投工投劳的经营模式,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国家税收不但没有一分钱损失,还取得了被告单位经销利润的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而且农户也取得了按照省农机管理局标准搭建的由被告单位承担质量安全责任的农业大棚,并实际用于农业生产,完全达到了国家实施大棚补贴政策的目的。利国利民。
发表预告:《被告单位的大棚业务模式不具有任何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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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
广东省律协经济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律协财税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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