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定价谈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追溯期限为十年。近年,中国税局重点加强了对跨国公司跨国交易的转让定价,补税几亿甚至超过十亿元的案例也屡屡出现。
转让定价避税是国际避税最基本的方法之一,跨国企业经常通过表征合法的模式安排关联交易。因此,关联交易形式与实质是否脱节、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是否符合独立交易规则、交易结果是否正确反映交易实质等这些事实的判定需要依据一定的举证规则、提取充分的证据进行证明。而在实践中,由于我国转让定价管理发展时间较短,经常出现因法律依据缺位而导致诸多争议的情形,这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已日渐成为争议的焦点。
因此在转让定价谈判,可比对象的选择、计算方法等技术问题并不是事件的重点和难点,举证责任的分配、可比数据信息采纳的合理性、事实认定的法律依据、证据的确实充分等法律事项才是谈判的最核心最关键问题,其意味着税务机关的具体行为最终是否达到合法合理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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