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江苏省某市的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建房的营业税方面进行过“税收筹划”,“少纳”营业税收高达66万余元。该家公司如此“筹划”如下:
把开发的写字楼出售给买房单位后,与对方签订的是综合大楼代建合同,避开按照销售不动产的金额缴纳的营业税,而改为按照收取的代建手续费来缴纳营业税。
该司1998~1999年两年的建筑房屋总价为1500多万元,若按销售不动产5%税率缴纳营业税应该是75万元左右;该司的‘代建手续费’是180万元,就这部分申报缴纳营业税9万元,通过这种筹划方式,节省了66万元左右的税款。
该司垫付了资金,但并非原票转交,而是按照双方确定的价格另开具发票给建设单位。
【结果:】
当地税务人员表示:“这种做法,违背了税法,不仅要补缴税款,而且还要缴罚款。”
【许义娜、肖启万律师点评:】
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建房的营业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早在1994年就专门发文明确,房屋开发公司承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统建房,如委托建房单位能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有关部门的建设项目批准书以及基建计划,且房屋开发公司(即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同时符合“其他代理服务”条件的,对房屋开发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服务业”税目计征营业税,否则,应全额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这里所说的“其他代理业务”是指受托方与委托方实行全额结算(原票转交),只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该司所谓的代建行为并不符合上述税收政策,所自认高明的“税务筹划”结果是得不偿失。
如果开发公司在代建房过程中自己不垫付资金,而改由建筑公司垫付,或者由建设单位先预付款项,待工程竣工后统一结算。这样,开发公司就符合‘代建房屋’的条件,只需按实际收取的手续费缴纳营业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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