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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出资谁就拥有股权?

作者:发布时间:2012/9/15 17:16:22阅读:

许义娜律师【注册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
【许义娜律师题记】:
  谁出资谁就拥有股权?应该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杨总一分钱没出,持有价值数千万公司的55%,该公司全由孙总出资,孙总决心拿回股权。这场股权之争的大战从中院到高院在到最高法院,历时三年。一二级法院支持了孙总,可惜,笑到最后的还是杨总。
【正文】:
  一年多前的2010年6月,广州锦华公司的老板杨总急火攻心,差点就一病不起了。原因是打了两年的官司最终还是输了,某省高院的下了终审判决,意味着锦华公司在深圳景程教育公司的55%股权全旁落正信投资,杨总5年来的心血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为他人作嫁衣。
其时,案情是尘埃落定,正信投资手持判决,申请执行,要将锦华公司名下的景程教育55%股权变更到正信投资名下。杨总眼巴巴的看着自己一手经营做得风生水起的是深圳景程教育公司现在变成了别人的儿子,与自己是一点关系也没有了,哪个恨呀真是无法言语,哪个痛呀真是切肤刮骨。
  事情还得从5年前说起,2005年杨总在一次饭局上经人介绍,认识了一位人称孙总的外地人,孙总是某省一家资金雄厚的投资公司正信投资的老总。杨总在广东很有些教育资源,孙总敏锐地感觉到深圳幼儿外语教育市场前景广阔,于是觥斛交错之间,两人详谈甚欢,相见恨晚,一拍即合,决定投资成立一家教育公司开拓经营深圳的幼儿外语教育市场。两人说干就干,接下来的一个月内,两人就合作事宜、合作条件、合作方式、资金筹集等达成了一致。杨总孙总共同设立深圳景程教育公司,杨总出力出资源占55%股份,孙总出钱占45%股份,投入资金1000万元,全部由杨总出,双方还约定孙总收回1000万元投资前,双方分红比例为8:2,孙总收回1000万元投资后,双方分红比例为5.5:4.5。深圳景程教育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为:锦华公司出资550万元占公司55%股权,正信投资出资450万元占公司55%股权。锦华公司用于出资550万元来源于正信投资前期预付的履约保证金。
  接下来杨总对景程教育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动用了自己很多资源,并亲力亲为担任董事长主导景程教育,孙总派了个人担任副董事长,双方也算是精诚合作,第二年景程教育就开始盈利。2008年下半年,景程教育经营出现了困难,杨总孙总就经营思路、营销手段、费用成本等问题开始意见不合,双方发生了重大分歧,搞得是很不和谐。结果2008年底,孙总以正信投资名义一纸诉讼将锦华公司告到当地中院,以“谁出资谁就拥有股权”的理由,请求法院将锦华公司名下的景程教育45%股权确认为正信投资所有。
  杨总向当地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只好带上律师奔赴外地应诉。六个月后,中院判决锦华公司名下的景程教育45%股权为正信投资所有。理由是,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可以用货币估价,一是可以依法转让,同时还应履行评估作价程序。原被告关于被告以教育资本出资,占景程教育55%股份的约定显然不符合该条规定的非货币出资的条件,也没有进行评估作价。该约定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锦华公司用于出资550万元来源于正信投资前期预付的履约保证金,该500万元依法不应作为锦华公司的出资,正信投资作为真实投资者,要求确认与其出资相应的股份于法有据,于情相合。
  杨总当让不服一审判决,急忙更换当地大牌律师,上诉至该省高院。省高院二审认为:本案中锦华公司名义上是以现金出资,实质上是以教育资源作为出资。双方实际上是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规避了我国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双方协议应属无效协议。在此协议的基础上,锦华公司与正信投资达成的协议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正信投资代锦华公司出资的行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该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事情是尘埃落定,股权已旁落他人。
  杨总到底是个坚持不懈的人,愤怒归愤怒,骂娘归骂娘,还得走法律程序,去某省高院申请再审,但很快被驳回,唯有进京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了。众所周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能够立案已是小概率事件了,最终还能翻案,那更是凤毛麟角。古人云:功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杨总的案子能否翻盘,律师是关键。杨总通过各种渠道:朋友介绍、网络宣传、上律所考察,见过不下20个律师,横向竖向比较,最终在2010年底确定聘请詹律师。詹律师从业20年,是我实习时的指导律师,算是我律师职业的领路人。詹律师法律素养非常高,业务能力非常强,至今经手案件上千件,思维敏捷,书面、口头表达能力非常棒,特别是他在法庭上的即兴综述陈词简直就是一篇有理有据有节、观点分明、切中要害的范本代理辩护词,那时我跟着去开庭,只要把他的要点记下来,回去后稍加处理基本上就是一篇非常棒的代理词辩护词,几年下来我和他经手的案子似乎还没有输掉的。詹律师基本上不作宣传,但他仍是圈子里公认的大律师,是广州为数不多的低调的真正的大律师。詹律师拿到案子分析一轮后,觉得这类股权纠纷的案最适合我做,虽然那时我早就自立门户,但詹律师基于过去我们的愉快有效合作还是找到我,因此,我又有机会和詹律师合作成为杨总股权再审案的代理人。
  本案焦点:以锦华公司名义对景程教育500万元出资形成的股权应属于正信投资还是锦华公司。
  律师的代理意见:
  (1)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是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但公司的有效经营有时还需要其他条件或资源,因此,在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股东内部对各自的实际出资数额和占有股权比例做出约定,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并非规避法律的行为,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
  (2)双方协议、公司章程的约定,是各方对各自掌握的经营资源、投入成本及预期收入进行综合判断的结果,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属有效约定,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
  (3)注册1000万元是根据协议约定足额出资,依法进行了验资,且与其他变更事项一并经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登记,系有效出资。
  (4)锦华公司用于出资550万元虽然来源于正信投资前期预付的履约保证金,但按照协议的约定,该550万元出资形成的股权应属于锦华公司。锦华公司作为景程教育的股东按照协议和景程教育章程的约定持有的景程教育55%股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正信投资诉讼请求。
  至此,峰回路转,案件才算是尘埃落定,杨总的股权守住了。
【许义娜律师点评】:
  我们在为企业服务的过程中,经常遇到企业投资合作事宜,其中一方或多方用劳动力、人脉关系、经营能力等作为合作条件,根据《公司法》规定,劳动力、人脉关系、经营能力等难以用货币估价,是不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出资的,故实践中,往往以变通的方式解决这类问题,例如本案。
  本案带给企业家的启示就是,投资者诸如此类的协议约定需要更加明确,在协议中双方应确认劳动力、人脉关系、经营能力等的作价问题,资金划拨的约定问题,以免今后引起争议,毕竟,并不是人人都可以像杨总那样好彩,历经磨难后还能通过再审扳回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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