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要走了,环境保护税法要来了
编辑:许义娜律师 税务律师(注会/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在2016年12月25日通过,2018年1月1日施行。环境资源保护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等四类应税污染物征税。
各类污染物征税标准
1、 对大气污染物,按照每污染当量1.2元到12元的标准征税;
2、 对水污染物,按照每污染当量1.4元到14元的标准征税;
3、 对固定废物,按照类别不同,分别按照每吨5元,15元,1000元,25元的标准征税;
4、 对工业噪声,按照超标分贝值得不同,一次按照每月350元、700元、1400元、2800元、5600元、11200元的标准征税。
从《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中可以看出,依照对环境损害程度的增加,征税标准大幅提升。如:大气污染物中,苯乙烯25千克才构成一个污染当量,每个污染当量1.4元到14元;而笨并芘,0.000002千克就构成一个污染当量,也是按照每个污染当量1.4元到14元的标准计算应纳税额。固体废物中,煤矸石每吨才5元,危险固定废物,每吨征税1000元。
二、环境保护主管机关与税务机关定期互换相关信息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物的检测管理,环境保护主管机关定期交送税务机关环境保护相关信息,税务机关定期交送环境保护主管机关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建立分工协作工作机制;
三、取消排污费
自环境保护税施行之日起,依法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许义娜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税务律师(注会、注税)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
【专注领域】企业税务法律风险防范、重大交易税务规划,税务争议解决、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海关争议解决、海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税务犯罪辩护、走私犯罪辩护,经济犯罪辩护、税务人员渎职犯罪辩护,重大疑难民商行诉讼。融合法律与财税,以跨界法律思维复合视角,为客户提供技术化精细化的专业复合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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