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咨询
服务范围
律师视角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律师视角

税务律师许义娜:点评近期重磅税务文件

作者:许义娜律师发布时间:2014/8/24 21:47:16阅读:

 

税务律师许义娜:点评近期重磅税务文件
近期,税务机关密集式相继出台数个重磅税务文件,税务稽查动作指向明显:房地产企业(含建筑企业)、股权交易、非居民股息红利所得、跨国企业利润转移。在目前国家税收形势严峻的大背景下,过去税局睁眼闭眼不理的事,现在就未免能蒙混过关了。相关企业和人士,有必要清楚目前态势,有所应对。
历来,企业税务方面出问题,总有这么一些人搞暗箱操作,搞勾兑。在现今的反腐大环境下,绝对是顶风作案,被发现被举报的风险大增。因此,特别建议企业以及企业家们如遇到税务争议时请谨慎三思,选择正确的争议解决方法,以避免被卷入刑事案件。专业沟通才是税企争议的正道和王道。
一、房地产行业面临土地增值税“清缴风暴”
自去年央视爆出土地增值税超3.8万亿元,即使相关部门到处扑火,某大嘴一番歪理邪说,似乎事态平息。但作为行业人士,谁都清楚历来土地增值税就没好好征收过,有些房子早就住上十年八年也还没有办清算,有的房企甚至早就人去楼空。其实房地产企业有无欠税欠下多少税,自己是心知肚明。土地增值税以增值额为税基,按照30%~60%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如此高的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理论上应该不会低。但实际上,2012年我国土地增值税征收额只有区区2719亿元,不仅远少于土地出让收入的2.69万亿元,甚至少于契税的2874亿元。因此有没有央视报道的3.8万亿元,笔者不知道,但相信欠下的土地增值税绝对是个大数据。
随着,广东省地税局制定出台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71正式实施,厦门修订版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办法也将于今年9月实施。各地土地增值税清算陆续登场。这次席卷全国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执行力度有多大有待观察,但房企以前的好日子肯定一去不复返了,这次清算多少都要交一些税的。有的企业很可能被查的力度大一些,搞不好要立案稽查,甚至可能进入刑事程序。一些和官场密切的房企,查税可能将成为反腐的突破口。
二、加强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征管用意何在
84,多家网站转载了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的《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出要“构建股权转让所得税管理的长效机制”,引起市场各方关注。
该文强调要通过各种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管和审核,达到“堵塞税收漏洞,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构建股权转让所得税管理的长效机制”目标
在直接融资蓬勃发展的大趋势下,中国资本市场中的股权投资行为正进入一个快速发展期,市场活跃,其中的税收存量巨大。股权交易税收的特点就是涉税金额较大甚至巨大,而且相对检查企业税收而言,股权交易的检查简单很多。
一直以来,相当一部分市场交易双方并不重视涉税问题,交易架构、签订交易合同压根就没税收概念。有些虽有税收意识的,却视税局为低能,搞的是什么平价交易、低价交易这类毫无技术含量可言的所谓避税手段,少交不交迹象明显,一查就露陷。股权变更已在工商登记办理,税负早已确定,木已成舟,税局如今只需按图索骥,必有斩获。当年满天飞的筹划大师,实是害人不浅。
稽查股权交易,确实税务机关完成税收任务的捷径。
三、外资企业股息、红利非居民税收专题检查行动正在不动声色展开
国家税务总局7月份在税务系统内部发布了一份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股息、红利非居民税收专题检查工作通知》(税总函〔2014317号),文件要求各地主管税务局开展一次全面性的股息、红利非居民税收专题检查。该文并没有公开,内部发文,专题检查行动正在不动声色展开。
从安徽、浙江、辽宁等地税务机关官网上的相关通知、培训及新闻资讯可窥视本次检查内容一二。
政策依据: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四款“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的规定:200811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检查年度最早可追溯到2008年。
专题检查内容:分析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税款缴纳情况,是否存在应扣未扣税款及协定股息税率优惠的享受是否合理。关注点:(1)董事会已作股息分配决议,尚未对外实际支付或支付给境外股东指定的境内关联企业或利益相关方,未扣缴税款;(2)采用隐性的或变相的股息分配方式(比如采取股东借款方式)向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3)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或用于直接再投资,应扣未扣税款;(4)非居民企业选择协定股息税率优惠地区,通过代理公司、设立导管公司等形式,利用协定的优惠条款进行税收规避;(5)其他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相关的非居民税收风险。
专题检查具体方式:先要求相关企业采用自查方式进行一次自查,并在自查结束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息、红利非居民税收专项检查自查表》,同时要求提供公司章程、股权结构及变更情况、相关的董事会决议、对外支付台账、财务报表、相关税票等资料。税务机关将会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采集企业财务报表、申报明细以及服务贸易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等信息,风险分析面将达到100%,从中锁定谁中“中六合彩”。
外商投资企业,你准备好了吗?
提示一句,境外股东的股息红利所得税负由外商投资企业代扣代缴,所以,即使和尚跑了,庙还在。
四、对外支付大额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反避税骤风急雨正在袭来
730。税总办公厅在税务系统内部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税总办发〔2014146号),并不对外公开,预示着一场堵塞企业通过对外支付费用转移利润的反避税大动作正悄然布局。
该文件特别强调:为进一步加大反避税调查力度,促进堵漏增收,防止企业通过对外支付费用转移利润,总局决定针对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大额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开展一次摸底排查。
近年来,我国税收主权意思逐渐加强。跨国企业将利润转移出去,税总也看清楚了其中的猫腻,反避税力度、能力逐年上升。反避税,近年也开始作为税务机关完成税收任务的重要手段之一。现在,随着《通知》下发,对外支付大额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反避税骤风急雨正在袭来。(许义娜律师2014/8/23
 
阅读点击:
 
 
 
 
融合法律与财税 在最擅长的领域做到最好

诉讼类
· 刑事辩护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逃避纳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   走私罪
逃避追缴欠税罪   贪污罪   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
· 民商诉讼      
股权纠纷    合同纠纷   涉财税民事纠纷
· 行政诉讼      
税企争议(听证、复议、诉讼)
非诉类
· 税务争议解决
税务稽查    转让定价    反避税(以沟通、协调和谈判的方式化解税务危机)
· 税务筹划
房地产     并购重组     企业重大交易    出口退税     企业家财富安排
· 法律税法顾问    
专项顾问   常年顾问     综合顾问

广州许义娜律师团队  13189013312

相关新闻

首页|关于我们|服务范围|实战案例|律师视角|税收动态|专业期刊|法律法规|健康体检|咨询中心|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TOP税务律师网 由广州盈科律师事务所 许义娜律师创建管理 联系电话:13189013312

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15-18层 Design by Gzlinker.com 粤ICP备14006657号

本站关键词:广州律师 广州律师事务所 广州律师咨询 广州法律顾问 您是第 位访问本站的贵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