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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如何审核个人转让企业股权的价格

作者:许义娜律师发布时间:2013/4/17 16:16:55阅读:

 

个人转让企业股权涉及个人所得税,实践中股权转让方往往采取低报交易价格的方式来规避或少交个人所得税。根据相关规定,对于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或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不予认定,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那么:1、什么是计税依据明显偏低?2、什么是正当理由?3、如果确定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采取什么样的手段去核定?税务律师许义娜解析如下:
(一)什么是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最后一条是个兜底条款,税局有自由裁量权。
(二)什么是正当理由?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三)确定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采取的核定方法
1、净资产核定法: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2、评估核定法: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3、可比价核定法: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4、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定价方法的不同,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差异巨大,自由裁量权掌握在税务机关手中,同时又是税务律师可以运用的最大谈判沟通协调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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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义娜律师  13189013312  【 律师 注册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 金融经济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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