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宁市国税局根据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中标注的交易双方同一注册地址这一线索,挖出100.77万元税款。
2012年8月,海宁市国税局与该市商务局开展涉外企业股权变更信息数据交换时发现,辖区内某电梯部件公司于2011年11月完成了股权变更事项却未在税务机关进行股权转让备案。税务人员随即与企业取得联系,确认了股权转让这一事实,同时拿到了企业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批准文件、股权交割当月财务报表等资料。税务人员在查看协议时发现,股权转让双方均为香港公司,交割在境外完成,原股东香港某电梯公司将其持有的63.85%的股权以平价1072.64万美元转让给公司另一家香港电梯公司,转让后后者成为唯一股东,持有公司100%的股权。在进一步审核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时,税务人员有新的发现,新旧股东公司注册地址同为香港某工商大厦4楼C1室。这一信息引起了税务部门的重视,凭着职业敏感,税务人员认定本次股权转让应该是关联交易。随后,税务人员与企业财务人员进行约谈,后者承认了关联关系,但是认为企业存在亏损状态,不存在转让所得,所以无需缴纳所得税。
在确认了关联交易这一重要信息后,税务人员将重点放在其关联转让价格是否合理,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由于企业在股权转让时并未作资产评估,又考虑到出具资产评估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过高,税务部门与企业协商由该市农发区管委会出具转让同期土地市场价格的一份证明,以此作为其中一项重要资产评估数据参考。在参阅了相关财务数据,经过认真审核后,税务人员得出截止股权转让当月,归属转让方的所有者权益应为人民币7766.30万元即1232.57万美元,与实际转让价1072.64万美元存在较大差距,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据此,海宁市国税局决定通过运用特别纳税调整办法中的转让定价法处理该项股权转让交易。通过约谈企业财务负责人及法人代表,耐心讲解相关税法精神,展示客观数据,最终企业负责人认可了税务部门的判定,同意通过海宁公司以代扣代缴的方式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2012年11月,100.77万元税款如期入库。(市国税局)
许义娜律师:税务机关通过运用特别纳税调整办法中的转让定价法处理股权转让税金,由于计价方法计价依据并非法定,故一般是通过与企业谈判沟的方式确定,其中谈判空间巨大,企业需要尽最大可能利用,以最低的代价完税。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