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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股权真债权有税收风险

作者:税务律师发布时间:2013/3/23 21:49:36阅读:

    税务稽查力度日增 上市公司“税变”随时触发(之四)

    2011年06月14日03: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徐明徽     广州税务律师网    

  随着2010年房产调控政策的紧缩,资本市场上房地产企业的上市、再融资都被叫停。银根紧缩、贷款利率提高,让不少地产企业面临资金链紧绷之难。面对资金困局,不少地产企业开启“另类融资”,联合财务投资者(私募股权基金或信托),采用“假股权真债权”的运作模式来解决困境。而这种模式税收上的风险在于财务投资者退出时的定价问题。

今年5月,泛海建设(000046,股吧)和百大集团(600865,股吧)接连披露了信托公司增资子公司的事宜。其中,泛海建设联合大股东与北京国际信托签订增资协议,由北京国际信托出资20亿增资公司子公司泛海东风,增资完成后,北京国际信托将持有泛海东风46.51%股权。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北京国际信托与泛海建设的协定,自北京国际信托将资金划入泛海东风的验资账户之日起一至两年内,由泛海建设与大股东按照统一价格受让北京国际信托所持有的泛海东风股权。受让完成后,泛海东风股权结构将再度还原为本次增资之前的股权架构。百大集团也是类似的情况。百大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浙江百大以其子公司杭州百大为主体,由华鑫信托向杭州百大增资5.25亿元,增资完成后,华鑫信托持有杭州百大27.2%股权。此类案例今年已有多起。

  财务投资者在地产企业最缺钱的时间段进入,在地产企业取得预售款或取得开发贷款后,随即股权撤出并收回资金,一般期限为一到两年。这种运作模式是将实际上的利息转化为股息和股权转让所得。财务投资者在期满后转让股权所得实际上就是利息。这种模式一般被业内称为“假股权真债权”运作模式。地产企业之所以采取这种模式,主要原因有两点:第一,地产企业项目有自有资金比例要求,该比例超过35%方可允许银行借款;第二,地产企业借款缺乏抵押物,而股权融资实际是自己给自己担保。

  业内人士介绍,这种“假股权真债权”的方式,目前还经常和银行结合起来实施。财务投资者和银行合作,寻找具有大额存款的客户,该客户将资金投资给财务投资者,财务投资者承诺给予不低于12%的税后利润,随后财务投资者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房地产或者其他公司项目,取得18%的年化收益率。在这个过程中,财务投资者赚取了利差,客户收取了超过银行存款利息的收益,地产公司度过了资金难关,银行收取了手续费,可谓“一举四得”。

  而这种模式在税收上的风险就在于财务投资者退出时的定价问题。税务机关可能要求股权转让方提供被投资企业的评估报告,要求按照不低于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作价,从而存在纳税调整风险。业内人士表示,所有的这种财务投资者应该都存在这种税收风险。

  目前对于股权定价的税收管理,个人所得税已经先行一步。2009年国税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以及2010年发布的《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27号公告),均规定了个人股权转让定价不得低于投资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转让定价原则,并把“平价转让股权”列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那么,像上述讨论的地产公司在信托协议期满后向信托公司回购股权,是否也面临类似的问题?业内人士表示,此类财务投资者的税收风险或许就在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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