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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诉讼范围

作者:税务律师发布时间:2013/2/24 21:54:13阅读:

税务行政诉讼范围

来源:广州税务律师网

    纳税人或者其他纳税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银行或才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4.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包括逾期缴纳罚款的加罚行为);(2)没收非法所的;(3)停止出口退税权;

   7.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2)不予抵扣税款;(3)不予退还税款;(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8.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9.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辖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0.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11.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上述除第1项必须先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外,其他项均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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